促請內政部專案研究離島土地返還於民法案,保障戰地政務期間民眾被佔用土地權利促請內政部專案研究離島土地返還於民法案,保障戰地政務期間民眾被佔用土地權利 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星期四)上午9時2分 地  591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張委員慶忠 陳福海質詢內政部: 本次會議審議土地稅法第34條修正案,希望透過修法後能使民眾減輕土地稅賦的負擔,立意良善。但在檢討台灣本島民眾因持有自用住宅土地優惠稅率的問題,也希望政府能就金馬離島地區,因戰地政務期間遺留迄今所衍買屋生之種種土地問題,予以關注救濟。 金馬等離島地區於政府遷播來台之前,並未有地籍清理與土地登記制度,也未有辦理土地總登記,在土地未經由公示之登記制度以保護權利的情形下,金馬離島地區人民之土地即被政府或軍方佔有使用,造成金馬地區人民欲圖取回原屬自己或祖先所有之永慶房屋土地時,因占有事實之認定,導致取回程序困難重重,而後續土地總登記的不確實,更加深問題的嚴重性。再加上金馬地區土地登記問題,有其特殊性,尤其是在戰地政務期間,或囿於宣導不足,或肇於金馬地區人民遠渡南洋、台灣地區謀生,導致無法注意或保障自身的權利,造成許多土地新成屋被登記為國有。 戰地政務結束時,政府雖公布「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並於83年5月11日增訂了攸關土地登記至為重要的第14條之1,以保障人民的權益。但該法卻於87年6月24日廢止,因此金馬離島地區戰地政務時期被登記公有及喪失占有之土地爭議問題,至今尚未解決酒店經紀。 金馬地區人民取回土地之方式,主要為時效取得、無主土地登記及依安撫條例第14條之1第1項申請歸還土地。然此均涉及舉證之問題。蓋主張時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對其占有應負舉證責任。 對於無法舉證之部份,必需由申請人自行承受相關責任,以致造成申請人獲准登記之困難。蓋澎湖民宿申請人縱有契據為憑,亦因年代久遠,地形地貌變更,難證其契據之真假;而以四鄰證明作為權利證明文件而遭判決駁回之案例更是不勝枚舉,駁回之理由諸如舉家遷台占有中斷、四鄰證明所載使用情形與現況不符、保證人無法清楚陳明座落位置及使用情行等等。 其他如政府機關或軍方擴借貸大指界與不當異議、他人重複申請土地登記等,也是造成現今土地登記問題的原因之一。政府與軍方相較於一般人民本就處於較為優勢的地位,軍方或政府無庸檢附權利證明文件即可依土地法第52條囑託登記。縱使人民取得所有權但仍有被軍方或政府機關占用之情形及軍方或政府不當異議之酒店打工時,舉證責任仍在人民,人民相較於政府,絕對處於弱勢地位。 經建會依馬總統指示委託中經院研究之「金馬中長期經濟發展規劃」,也認為土地權屬爭議問題是金馬地區發展的瓶頸與障礙,並認應將法令鬆綁,建議於離島建設條例增訂土地返還條款,以解決爭議。本席亦要求內政部,能裝潢針對金馬地區土地未能返還於民的癥結原因,詳予研究,訂定適宜的法條,讓人民能與政府站在同一基準點,來主張於戰地政務期間被佔用土地返還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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